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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健康檢查補助規定

主旨:檢送「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
健康檢查補助規定」,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,請查照轉
知。
說明:
一、依職業安全衛生法(下稱職安法)第4條規定及勞動部相關
函釋略以,職安法適用於各業,教育業(含國民中小學)
亦屬其適用範圍。為使相關規範於學校場域得以具體落實
及維護本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(含幼兒園)員工之健康權
益,爰訂定旨揭健康檢查補助規定。
二、有關旨揭規定,本(115)年度所需經費請各校於現有預算項
下調整支應,自116年度起,納入各校年度預算編列支
應。
三、為樽節經費,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府健康檢查補助規定
者,應以不重複補助原則下,擇一請領,併予敘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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