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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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計畫

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計畫
103年7月1日通過
106年8月30日修正通過
一、 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,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,特依學生輔導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,設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並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本會任務如下:
(一)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,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,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。
(二) 規劃或辦理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。
(三) 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,推動學生輔導工作。
(四) 其他與學生輔導工作有關之推展事項。
前項第一款所稱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內容,應包括下列事項:
(一) 學生所需生活輔導、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(如:學校年度應辦理事項或推動工作、專業輔導人員相關輔導服務及策略、教師應執行事項及社區資源運用等)。
(二) 教職員工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之規劃。
三、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一十七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兼任,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、輔導教師、教師代表、職員工代表、學生代表(國民中、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)及家長代表聘兼之;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。
前項委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,期滿得予續聘。委員因故出缺時,由校長依身分代表補聘之。
四、 本會會務之執行由主任委員指派輔導處人員兼任。
五、 本會視學校業務需要召開會議,每學年至少開會二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;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,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;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本會開會時,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;必要時本會得邀請相關機關、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、專業輔導人員代表列席。
六、 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,事涉本校各單位權責及業務性質,由主任委員指定相關處室及人員執行之。
七、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所需經費,由本校相關預算支應。
八、 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陳校長核定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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